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执行规定的通知(第383号)
编辑:2021-04-30 11:06:56
晋建标函[2016]3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需要,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满足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计价需要,对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进行调整,并对《计价依据》的执行做相应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执行的说明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执行的说明
一、《计价依据》调整说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对2011《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实行“价税分离”的工程计价规则,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项费用均按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计价依据》具体调整如下:
1、预算定额
扣除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具预算价格、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摊销费、系统调试费、地模费、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中的进项税额,形成预算定额价目汇总表(调整版)。
2、费用定额
扣除组织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归入企业管理费中,税金改为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形成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版)。
3、材料价格信息
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内容调整为含税材料指导价和不含税材料指导价两个部分。
4、概算定额、估算指标
扣除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具预算价格以及相关费用中的进项税额,以系数的方式调整。
二、《计价依据》执行规定
1、符合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执行调整后的预算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算工程造价。
2、符合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执行原合同或调整前的预算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算工程造价,税金按表1执行。
表1:简易计税方法下税金税率
项目 | 计费基数 | 费率 | ||
市区 | 城(镇) | 其他 | ||
税金及附加税费 | 税前工程造价 | 3.36% | 3.30% | 3.18% |
注:附加税费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
3、材料(设备)暂估价以扣除进项税额的单价为依据结算。
4、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本说明二、1条和二、2条计算工程造价。
5、风险幅度明确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扣除进项税额的单价为依据计算。
6、设计概算编制
设计概算编制以《山西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03)为基础,计算出概算定额直接工程费(人工费)和技术措施费(人工费)后,分别乘以概算定额调整系数(见表2),即为调整后概算定额的直接工程费(人工费)和技术措施费(人工费)
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费用计算程序,均按调整后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
表2:概算定额调整系数表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
定额直接工程费 | 定额技术措施费 | 定额直接工程费 | 定额技术措施费 | 定额人工费 |
1.5 | 1.2 | 1.3 | 1.2 | 2.4 |
注:1.建筑工程包括装饰工程。凡执行概算定额的建筑、装饰工程均按建筑工程取费。 2.水暖工程不包括铸铁暖气片主材价格。 |
7、投资估算编制
投资估算编制执行《山西省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2003)的,工程造价指标乘以调整系数1.88。
三、本说明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